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关于代位权的建立及其构成条件,我们主要理解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必须对债务人拥有合法并且已经到期的债权。
这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而且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
更为重要的是,该债权的履行期限已经终止。
其次,根据定义,债务人应当采取诉讼或者仲裁这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来积极主张自己已经到期的债权。
换言之,债务人不能消极等待,而应主动出击。
另一方面,若将代位权用于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享有的债权上,则会导致不当地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
第三,这些不能成为代位权对象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基于对亲属、伴侣或依赖者的抚养关系、对儿女或长辈的抚养关系、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赡养关系、以及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诸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权利请求。
最后,代位权的建立需要满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个前提条件。
著名的事例告诉我们,如果债务人不及时行使他的权利,会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这种现象就称为“债权人受到损害”,他们就能据此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确定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在范围确定上,首先强调“到期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都已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怎样法律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主张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20万元债权,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最多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10万元。超出部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样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防止债权人过度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探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时,我们了解到了基本的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在